公 告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宜州区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宜州区人民法院举报,举报电话:0778-3232807。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5年第二批)

韦从明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德胜镇德胜东路13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94****0594。执行标的:118.6万元。

罗 艳
女,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祥贝乡祥贝街10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79****3689。执行标的:1.96万元。

兰天堂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德胜镇磨甲村吉新屯,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5****0571。执行标的:3.08万元。

覃洪斌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龙头乡加丰村牛皮屯,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5****3094。执行标的:2.97万元。

孙淑静
女,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德胜镇地罗村冷坡屯,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7****0601。执行标的:4.08万元。

刘人肇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江滨路14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79****0079。执行标的:2万元。

郑献军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龙江新城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31977****1251。执行标的:1.72万元。

莫松姿
女,住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78****0065。执行标的:5.9万元。

吴玉华
男,住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黄金镇义和村下木六屯,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74****0414。执行标的:2.23万元。

潘常界
男,住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横岸村上勒蒙屯,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80****0031。执行标的:8.08万元。

张日宁
男,住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拉仁乡仁勇村上朝屯,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74****3832。执行标的:4.22万元。

蒙焕兰
女,住广西天峨县三堡乡甲板村山口屯,公民身份证号码:4512221994****1220。执行标的:13.41万元。

郭金志
男,住广西河池市南丹县六寨镇巴定村老街三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93****0376。执行标的:7万元。

郭兆华
男,住广西河池市南丹县六寨镇巴定村老街三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65****0370。执行标的:7万元。

韦银泉
男,住广西百色市田东县林逢镇平洪村新民屯2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4****1239。执行标的:10.74万元。

韦汉东
男,住广西来宾市象州县象州镇莲城路13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85****4558。执行标的:1.87万元。

黄夏鑫
男,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石卡村新元屯,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91****4334。执行标的:11.11万元。

赵乙兰
女,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县曲江碧桂园6号楼,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4****0925。执行标的:24万元。

周 军
男,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16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011974****0013。执行标的:56.51万元。

高 波
男,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宋道口镇宋道口村,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41977****0518。执行标的:7.11万元。

胡章财
男,住湖南省宁乡县青山桥镇竹峰村四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2****2435。执行标的:20万元。

朱盼华
男,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赤芝村铜关自然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5****071X。执行标的:3.38万元。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宜州法院、河池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