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贵州茅台集团诉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被告某公司恶意攀附茅台酒的知名度,法院判定其赔偿30万元,并限期三个月付清。

庭审现场 图据法院
据介绍,原告贵州茅台集团主张被告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及销售的白酒产品上使用与贵州茅台集团享有商标权的多枚商标,同时涉嫌恶意攀附茅台酒的知名度,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平坝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并限期三个月内履行完毕。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被告表示认可法院判决,并承诺将按期履行赔偿义务。
平坝区人民法院严格适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精准界定被告使用近似商标标识及高度仿冒包装装潢的行为性质,认定其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鉴于被告已经停止大部分侵权行为,并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经营困难。法院在坚持侵权赔偿责任不可豁免的前提下,多方面综合考虑被告情况,酌定本案赔偿金履行期限延长至三个月。
法官表示,茅台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及宣传,已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任何企业均不得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手段牟利,逾越合法竞争的边界。市场主体因经营压力选择“侵权逐利”,既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亦破坏市场创新生态,如不及时管控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编辑 张莉 责编 冯玲玲
